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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接受旅游安排中“组合型”违纪如何处理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10-22 08: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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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作风建设常态长效,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一些案件中,存在多个违纪行为相互交叉,即“组合型”违纪的情形,对此如何处理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2024年3月,A区某公立医院院长王某(中共党员)应A区某中药厂老板(私企)张某邀请前往外省市某旅游景区考察中药材种植基地,为期3天2晚。此事系二人私下联系,王某所在单位并不知情。王某未按A区区委组织部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第一天下午考察人参种植基地,其余时间均由张某安排游览景点,相关交通、食宿、门票等5000余元费用均由张某支付。游览期间王某还两次参加由张某组织的饭局,并在返程前收受了药材商赠送的价值5000余元药材。

  本案中,王某的行程并非公务活动,而是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旅游活动安排,在此过程中,其违纪行为涉及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等,对上述多个违纪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对上述四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编写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中《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研究》一文观点,“‘组合型’违纪行为,要按照充分评价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等活动安排,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对两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对其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行为不单独认定违反组织纪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纪行为应认定构成一种违纪

  在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过程中,王某又多次接受张某组织的宴请,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应认定其构成该条款规定的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和违规接受宴请两个违纪行为,还是只认定其构成违规接受旅游和宴请等活动安排一个违纪行为?笔者认为,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旅游、宴请安排均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是基于同种违纪故意实施的违纪行为。可见,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安排的过程中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系连续或者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纪行为,看似构成多个违纪,实际上只需要认定构成一种违纪行为,无需分别认定。本案中,王某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及多次违规接受宴请,应认定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量纪幅度由其实施的违纪行为次数、累计金额等具体情节来确定,违纪所得以其应承担的所有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及其他费用来计算。

  二、对数个独立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王某在返程前收受药材商赠送的礼品,又触犯《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王某实施了《条例》规定的两种违纪行为,是适用“从一重”处理还是合并处理?笔者认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这两种违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两者构成要件间没有交叉、包含关系,是基于不同的违纪故意而实施的独立违纪行为。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因此,王某在接受张某提供旅游安排的过程中又收受药材商礼品,两种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照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三、不具期待可能性行为不单独评价为违纪行为

  本案中,王某前往外省市某旅游景区3天2晚未按组织部门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触犯《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之规定。王某基于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未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是对两个违纪行为分别认定、合并处理,还是不再单独认定未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笔者认为,参照《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研究》一文观点,实施一个违纪行为的同时又有不具期待可能性的另外一个行为,因为存在不具期待可能性的责任阻却事由而不构成违纪。如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且未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均只认定前一个违纪行为,不认定未报告、隐瞒不报行为。本案中,王某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后,因其前一违纪行为而不再期待其向组织报告或如实报告外出的可能,因此,对王某未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不再单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综上所述,应认定王某实施了两种违纪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等活动安排,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王某的两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确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并收缴其违纪所得。(作者:杨勇晴,单位:上海市青浦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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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接受旅游安排中“组合型”违纪如何处理

2025-10-22

  为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作风建设常态长效,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一些案件中,存在多个违纪行为相互交叉,即“组合型”违纪的情形,对此如何处理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2024年3月,A区某公立医院院长王某(中共党员)应A区某中药厂老板(私企)张某邀请前往外省市某旅游景区考察中药材种植基地,为期3天2晚。此事系二人私下联系,王某所在单位并不知情。王某未按A区区委组织部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第一天下午考察人参种植基地,其余时间均由张某安排游览景点,相关交通、食宿、门票等5000余元费用均由张某支付。游览期间王某还两次参加由张某组织的饭局,并在返程前收受了药材商赠送的价值5000余元药材。

  本案中,王某的行程并非公务活动,而是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旅游活动安排,在此过程中,其违纪行为涉及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等,对上述多个违纪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对上述四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编写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中《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研究》一文观点,“‘组合型’违纪行为,要按照充分评价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等活动安排,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对两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对其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行为不单独认定违反组织纪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纪行为应认定构成一种违纪

  在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过程中,王某又多次接受张某组织的宴请,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应认定其构成该条款规定的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和违规接受宴请两个违纪行为,还是只认定其构成违规接受旅游和宴请等活动安排一个违纪行为?笔者认为,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旅游、宴请安排均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是基于同种违纪故意实施的违纪行为。可见,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安排的过程中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系连续或者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纪行为,看似构成多个违纪,实际上只需要认定构成一种违纪行为,无需分别认定。本案中,王某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及多次违规接受宴请,应认定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量纪幅度由其实施的违纪行为次数、累计金额等具体情节来确定,违纪所得以其应承担的所有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及其他费用来计算。

  二、对数个独立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王某在返程前收受药材商赠送的礼品,又触犯《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王某实施了《条例》规定的两种违纪行为,是适用“从一重”处理还是合并处理?笔者认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这两种违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两者构成要件间没有交叉、包含关系,是基于不同的违纪故意而实施的独立违纪行为。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因此,王某在接受张某提供旅游安排的过程中又收受药材商礼品,两种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照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三、不具期待可能性行为不单独评价为违纪行为

  本案中,王某前往外省市某旅游景区3天2晚未按组织部门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触犯《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之规定。王某基于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未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是对两个违纪行为分别认定、合并处理,还是不再单独认定未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笔者认为,参照《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研究》一文观点,实施一个违纪行为的同时又有不具期待可能性的另外一个行为,因为存在不具期待可能性的责任阻却事由而不构成违纪。如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且未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均只认定前一个违纪行为,不认定未报告、隐瞒不报行为。本案中,王某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后,因其前一违纪行为而不再期待其向组织报告或如实报告外出的可能,因此,对王某未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不再单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综上所述,应认定王某实施了两种违纪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等活动安排,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王某的两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确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并收缴其违纪所得。(作者:杨勇晴,单位:上海市青浦区纪委监委)